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从“年度公告”到“部门规章”的变化与解析
【编者按】2月26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实施,系统整合7年实践经验,终结个税汇算年度公告“零散修补”模式,强化了政策稳定性和法治权威。华政税务聚焦新旧政策衔接,从申报流程优化、专项扣除细化、退税服务升级等维度逐条对比解析,厘清政策变化脉络与实操要点,为纳税人提供精准指引,助力高效合规完成汇算清缴。
随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政策从“规范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强化了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为我国首个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个税汇算清缴的法规,将7年实践中的46项补充规定整合为规范化、系统化制度,标志着个税治理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驱动”。不仅完善了我国现代税收制度框架,更通过技术赋能推动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球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个税改革提供了“中国方案”。
《办法》通过固化过去五年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框架,减少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本文简要梳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相关政策要点,以便各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政策主要变化
(二)纳税人权益强化。《办法》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更为清晰界定汇算清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清缴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比如《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个人相关涉税信息保密,并列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渠道。
(三)引入延期和更正申报机制。《办法》将《税收征管法》关于延期申报、更正申报内容引入,并同个税汇算清缴制度融合,个税征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四)法律责任与信用管理强化。单设“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章节,对合规纳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未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合规纳税,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将对纳税信用产生影响。
(五)推出了一系列便利化举措。一是申报方式的多样化制度化。支持自行办理、单位代办、委托专业机构及邮寄申报办理;二是继续做好汇算预约办理服务。税务机关在汇算初期合理有序地引导纳税人通过个人APP预约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三是延续优先退税服务。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机关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四是完善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同税务部门共享商业健康险数据、个人养老金缴存信息,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五是配套指导文件发布。同步推出《2024年度汇算清缴问答》和《提示案例》,针对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误填等高频问题提供实操指引。
除此之外,《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析
(一)政策颁布背景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管理与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部署,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推进汇算清缴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税务总局以前五次汇算清缴公告内容为主体,在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历次汇算清缴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纳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并出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每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对上一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2019至2023年,税务部门每年发布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汇算清缴内容、适用情形、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等事项。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五次汇算清缴整体平稳,出台更加稳定成型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具备条件。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华政解析】
延续以前年度公告内容,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并明确汇算清缴计算公式。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华政解析】
明确了纳税年度归属规则,包含境内和境外两类:
一是境内综合所得归属年度:以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定所属纳税年度。
二是境外所得纳税年度:若境外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对应的公历年度作为我国纳税年度。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华政解析】
(三)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和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华政解析】
延续以前年度公告内容,其中前两项主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中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华政解析】
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尽量都做汇算清缴:有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但是平时没申报扣除或者一年中就业中断导致扣除不充分的人员;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四)汇算清缴前纳税人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填报的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下简称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华政解析】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标准、主体、时间及注意要点详见下图。
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华政解析】
明确了纳税人的扣除选择权,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减除费用及专项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华政解析】
延续以前年度公告内容,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合规性要求,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在标准内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应互通有无,避免就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重复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相关减税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填报前认真了解政策规定,确认符合条件。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华政解析】
本条属于新增内容,若申报确有错误但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纳税人有权利发起申诉。在法治化进程下更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公平,税务机关开通申诉渠道更加保障纳税人权益。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华政解析】
延续以前年度公告内容,阐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三种办理方式: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委托专业人员办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通过单位代为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单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纳税年度的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需将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十七条 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华政解析】
延续了以前年度公告内容。明确了办理方式、留存资料等要求,明确汇算清缴存在错误的更正处理方式等。
第十八条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华政解析】
新增“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内容,除此之外延续了以前年度公告内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托个税APP、网站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帮助纳税人便捷办理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
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存在困难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初期提供预约办理服务,有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预约。
税务机关、单位分批分期引导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汇算清缴。
【华政解析】
《办法》新推出一系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预约办理服务、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服务等优化服务举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汇算清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上一汇算清缴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完成汇算清缴。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办理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的,可以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汇算清缴补税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六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选择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
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华政解析】
扩大优先退税范围,此前仅针对特定群体试点。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退税审核。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应当通知纳税人补充提供资料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拒不提供资料或者拒不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二)经税务机关通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或提供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的,按规定更正后申请退税。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渠道缴纳税款。
选择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个税APP、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汇算清缴进度并及时缴纳税款。
【华政解析】
温馨提示,2025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1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请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办理汇算申请退税,避免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主动改正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第三十条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送达相关文书,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代为办理单位、受托人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华政解析】
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规则,纳税人因信息错误导致多退或少缴税款并改正的,可按“首违不罚”原则处理;个人应当准确及时申报缴足税款,否则会对个人的纳税记录产生影响;企业未按照规定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将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适用本办法。
【华政解析】
延续以前年度公告内容。仅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本《办法》进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分类所得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政解析】
经过对《办法》条款的逐条分析,我们了解了本办法同以前各“年度公告”中的变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变化并不大,而对于我国法律体系构建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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