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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Analysis: Practical Analysis of Exemption from Corporate Income Tax on Stock Dividends

Editorial noteDividends, bonuses, and other equity gains obtained between resident enterprises are exempt from corporate income tax, but how are the holding time and amount of dividends determined? What are the execution standards for enjoying this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In practical operations, it is often easy to cause disputes between tax companies. Hargent conducts a thorough analysis of a practical case and understands it in one article.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持有股票时间及股息红利金额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务操作中很容易引起税企争议。华政税务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给出我们的观点,供企业参考。


01

案例背景介绍

甲、乙公司均为居民企业,甲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买卖乙公司(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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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2022年12月15日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决议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则甲公司根据持股数量分得股息红利=200÷10×1=20万元,并于2022年12月确认投资收益。


甲公司取得的20万元股息红利,让我们一起看看如何享受免税优惠吧!


02

案例具体分析

(一)持有股票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享受免税?


目前,对于取得股息红利是在满12月后取得还是在不足12个月期间内取得,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存在两种口径:


一种是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即可享受,无论取得股息红利时是否满12个月,如北京、安徽。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发布《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见图1)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见图2),明确只要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无论是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还是持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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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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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另一种是要求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息红利必须是持有满12个月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如福建。福建省税务局和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见图3、图4),明确在取得股票分红时未连续持有12个月的,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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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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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最主要目的是为避免重复征税,之所以对股票分红加以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长期投资,避免短期炒作的投机行为。因此,华政税务认为,从政策出台的背景分析,只要连续持有股票时间满12个月以上,无论取得股息红利时间是在12个月之内还是之外,均可享受免税优惠,否则有违政策出台的本意及税收公平原则。


本例中,甲公司2022年3月1日购入的股票,即使2022年12月15日分红时持有股票时间不足12个月,只要继续持有满12个月,取得的分红即可享受免税优惠。


(二)实务中应如何操作?


判定持有股票时间是否满12个月是以买入股票之日起至卖出股票之日止计算。那么问题来了,企业所得税需按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卖出的股票,应如何判定是否持有满12个月呢?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持有满12个月的股票对应的股息红利又能否享受免税呢?持有期间多次买卖又如何确认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金额?华政税务将结合本例一一为大家解疑。


华政税务结合政策出台背景,站在便利纳税人的角度上分析,对于买入至分红当年年末未满12个月,但在分红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日(次年5月31日)已满12个月的股票,可在分红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免税优惠;不满12个月的,分红年度按应税处理;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满12个月的,可通过更正分红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免税优惠。对于持有期间存在买卖股票行为,政策未明确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后进先出法,参考税务局全国通行回复口径:建议按照12个月持有期间中的最少持有量作为计算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优惠的基础。因此,从谨慎考虑,建议采用先进先出法来确认持有股票是否满足12个月的条件。


本例中,甲公司200万股参与分红,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2022年3月1日买入的80万股已满12个月,因此,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金额=20×(80÷200)=8万元。


2023年8月1日卖出的100万股,其中80万股已享受免税优惠,另20万股为2022年9月1日购入,至转让时持股时间不满12个月,因此,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金额=20×(20÷200)=2万元,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对2022年9月1日购入的剩余100万股,到2023年9月1日后持股时间已满12个月以上,对应的股息红利=20×(100÷200)=10万元,可享受免税优惠,甲公司可通过更正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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