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standing the New Changes in the Second Review Draft of the Value Added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ditorial note】Recently, the "Value Added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cond Review Draft)" was submitted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4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review, and once again solicited public opinions. Hargent compared it item by item with the "First Review Draft" and sorted out the main six important changes, which can be read in one article. |
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23年9月1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二审稿》继续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仍保留增值税13%、9%和6%三档税率和原适用范围,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主要对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作了规定,限缩了部分授权,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等基本税制要素,明确了留抵退税选择权、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权利等内容,法律草案基本成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与《草案一审稿》相比,主要有六大重要变化,具体如下:
01
《草案二审稿》六大变化
变化1: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草案一审稿》仅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草案二审稿》不仅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直接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列入增值税立法,提高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立法层级。还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更加充实完善。根据现行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认定才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草案二审稿》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登记即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将“申请认定”调整为“登记”,有利于贯彻税收便利原则。
变化2: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
《草案一审稿》授权国务院有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草案二审稿》对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限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一方面反映未来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导向是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和创业就业,另一方面通过范围限定,防范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
变化3:完善留抵退税制度,明确纳税人留抵退税自主选择权
《草案二审稿》吸收了近年来留抵退税改革成果,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明确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申请退还,有利于贯彻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具体办法,该办法将构成增值税法的配套制度,具体操作需继续关注国务院的相关立法。
变化4: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草案二审稿》强调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此处的交易凭证,一般情况下是指合同、发票、结算小票等,明确要求交易凭证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一方面有利于普通消费者了解购买商品承担的税费,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与印花税法衔接,对列明增值税税额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变化5:明确预缴税款期限,并提高授权立法层级
《草案二审稿》明确预缴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高立法层级,删除《草案一审稿》中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
变化6: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立法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草案二审稿》将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差额征税情形、留抵退税具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出口退(免)税具体办法的授权立法主体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上升为国务院,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有利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02
《草案一审稿》与《草案二审稿》
逐条对比
【1】
草案一审稿: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案二审稿: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变动备注:无变动。
【2】
草案一审稿: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变动备注:无变动。
【3】
草案一审稿: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动备注:调整顺序,删除“另有”的表述。
【4】
草案一审稿: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动备注:
1.将“赠与”改为“无偿转让”;
2.取消对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变更授权主体为国务院。
【5】
草案一审稿: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草案二审稿: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变动备注:调整表述。
【6】
草案一审稿: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变动备注:
1.强调增值税税额应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2.将第二款第三款删除,单列成条。
【7】
草案二审稿: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变动备注:新增条款,由《草案一审稿》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单列。
【8】
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前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变动备注:
新增条款:1.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计税方式选择;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调整主体和程序。
【9】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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