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Final Settlement: Practical Analysis of Applying Three Super- deductions and Superimposition for High Enterprise R&D Equipment.
With the end of the 2022 financial year, the tax work has also ushered in the annual corporate income tax settlement and payment, and some units have started reviewing the settlement and payment. What policy point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when remitting the one-time (additional) deduction policy and the 100% additional deduction policy for R&D expenses that suppor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e fourth quarter of 2022? Can they be combined and enjoyed? How can they be calculated?
随着2022财务年度的结束,税务工作也迎来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单位已开始进行汇算清缴的审核工作。2022年第四季度支持科技创新的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与研发费100%加计扣除政策,在汇缴时需要注意哪些政策要点,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如何计算享受?
01
高企临时性一次性(加计)扣除
政策解析
(二)优惠主体
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具体如下:
●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高新证书处于有效期,可以享受;
●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某日新取得高新证书,可以享受;
●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某日高新证书到期,后续未取得证书 由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曾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可以享受。
(三)新购置设备、器具的范围、形式和时点
1.购置资产类型。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需要在会计核算中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器具。
2.购置形式。限于货币形式购进(也包括新购置他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两种。
3.购置日期。新购置设备、器具的日期所属期间,应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购置时点的确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作者注:无论固定资产是否实际到货);
●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货时间确认;
● 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结转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规定扣除。
(五)一次性全额扣除+100%加计扣除 VS 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
在此文件出台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了500万元以下新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为更好地适用相关优惠,小编将两项政策对比整理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并且上述两项优惠均为2022年四季度限时优惠政策,在政策不延期的情况下,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
02
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
28号公告同时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该优惠适用于除以下三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汇算清缴享受
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如下两种方法计算:
03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4季度购进研发用设备,在享受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能否同时对扣除部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点。
一是两项政策性质不同,可考虑叠加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问题(十)解答明确,《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因此,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两项政策。
二是一次性扣除的支出,性质上与折旧支出相同。财税〔2018〕54号明确“......,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故而笔者认为一次性扣除的支出在性质上与折旧相同。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明确,第8行至第17行、第30行至第32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该填报说明将一次性扣除的支出明确为特定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因此,我们合理地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可以同时享受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三项政策优惠待遇。
04
甲公司2022年度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证书取得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优惠政策,全年正常经营,第四季度仅2022年11月2日以现金购入600万元的设备一台,已取得增值税发票。该设备于购置当月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5年,月折旧额10万元,专用于甲公司的研发项目。经审核,甲公司实际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前三季度金额为5000万、第四季度金额为4000万(含上述设备600万)。
依据上述优惠政策,甲公司2022年度汇算调整如下: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调减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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