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to Pay Stamp Duty If 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uthorizes or Signs a Tripartite Agreement to Authorize Other Units Within the Group to Implement After Winning a Bid
在该类业务中,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即合同虽然由中标单位签订,但业务由第三方实施,增值税纳税义务也由第三方承担。
11号公告明确了该类业务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但印花税应如何缴纳,尚未出台明确政策,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期公众号,华政小编将和大家就此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
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该类业务中,中标单位中标并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税目。《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虽未实际提供建筑服务,但依据合同约定中标单位仍对工程项目享有权利义务。由此,对于中标单位中标后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我们理解中标单位应缴纳印花税。
但我们理解,该类业务中,中标单位又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将合同实施主体变更为被授权单位,也即将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标单位授权协议或三方协议合并来看,中标单位在项目中的履约金额为零,进而中标单位对此项目的印花税的计税基础应为零,应纳税额也应为零。
中标单位将中标业务授权给分公司实施时,内部授权协议或与业主方签署的三方协议,约定工程业务由分公司实施,业主直接与分公司进行验工计价结算,分公司直接以分公司名义向业主开具发票,事实上将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总公司变为分公司。
如中标单位、被授权分公司与业主方就授权工程项目由分公司实施事项签署了三方协议,则该三方协议会被认定为被授权分公司与业主方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我们理解分公司应就三方协议作为印花税应税凭证计缴印花税。
如中标单位只是签署授权协议,将项目授权给分公司实施,分公司也是印花税独立纳税主体,在增值税由分公司缴纳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对此情形出台政策将印花税纳税主体明确为分公司。
中标单位将中标业务授权给集团内子公司实施时,内部授权协议或是与业主方签署的三方协议,明确了工程业务由集团内被授权子公司实施,业主将直接与被授权子公司进行工程验工计价结算,被授权子公司直接以其名义向业主开具发票,事实上将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中标单位变为集团内被授权子公司。
在签署了三方协议的情况下,我们理解被授权子公司应就三方协议计缴印花税。如未签署三方协议,只是中标单位与被授权子公司签署了集团内部授权协议,我们理解则仍存在被授权子公司被要求按与业主确认的验工计价单视同订单进而要求对此业务计缴印花税的情况。
综上,我们理解建筑企业中标后授权分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施工业务,按现行政策规定,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署的工程合同应申报印花税,但合并考虑授权文件或三方协议后,中标单位应纳税额为零。该类业务在实施主体已转移至被授权单位实施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理应由业务实施主体缴纳印花税,这也是11号公告增值税的精神。因此,我们在此建议,对此类业务出台相关印花税政策,明确中标单位印花税计税基础为零,被授权单位按工程项目全额缴纳印花税,避免对此类业务既对中标单位征收印花税又对业务实施单位征收印花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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